【新聞】「2016七星登山王」越野跑競賽活動未經申請許可籲請選手拒絕參加

發表於 2016/04/25 6,665 次點閱 0 人收藏 0 人給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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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臺灣運動休閒產業發展協會、中華民國陸上運動競技協會主辦,威岳運動行銷公司承辦的「2016七星登山王」越野跑競賽活動,預定於今(105)年4月30日在本園區多條古道及步道上舉辦,經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函轉本活動企劃書修正案,本處業於4月19日函復體育局不予同意,體育局復於4月22日函告主辦單位其安全維護計畫不完備,不予備查在案。惟主辦單位仍執意舉辦,實屬違規活動,籲請選手拒絕參加。

該主辦單位於去(104)年申辦「2015七星登山王越野健行活動」,企劃書內容雖修正為越野健行並經本處備查,惟舉辦時仍為晶片計時排名之越野跑競賽,已嚴重違反誠信原則,今年仍以同樣手法進行申請,並以管控跑者安全為由欲保留晶片。經查其修正後活動企劃書,其內容及網頁活動簡章等僅將比賽項目名稱修正為越野健行,其英文名稱、報名方式、晶片計時、獎勵辦法等項內容,仍為晶片計時排名之越野跑競賽,故本處不予同意。

國家公園成立的主要目的為生態資源的保育與永續利用。該主辦單位若未經申請許可,仍執意以晶片計時競賽方式舉辦,已違反「國家公園法」第13條「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:……八、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。」及「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」第4點「禁止懸掛路條、……及其他妨礙生態環境或公眾安全之活動。」、第5點「禁止於指定地區以外之地區……、舉辦活動、……。」本處將依違反前揭國家公園法及依「行政罰法」第18條第1、2項「裁處罰鍰,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、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,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。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,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,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。」予以加重處分,並會同警察單位於活動現場宣導及必要的處置,籲請主辦單位儘速宣布停止辦理本項活動,並妥為處理報名選手退費事宜,將生態環境的衝擊與選手的損失降到最低。

陽明山國家公園擁有獨特的火山地質景觀、是鄰近大都會最近的國家公園,而且肩負北臺灣重要水源涵養、空氣濾淨、阻絕噪音、水土保育的任務。基於國家公園自然生態環境維護,考量假日山區步道登山遊客眾多,且路幅狹窄,跑者會造成遊客心理壓力與衝撞意外,當意外發生時救援困難,對所有登山健行遊客及參加者之身體生命安全產生重大威脅,故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之山徑步道不同意競賽性質之越野跑(Trail running)活動。本處再次呼籲,國家公園珍貴的資源需要大家共同保護,讓我們一起為後代子孫保存這一美麗淨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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